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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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做好跨境贸易、投资与金融风险防控,守牢安全底线。积极稳妥应对外部环境风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国际贸易救济领域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动向,积 极防范和应对对我滥用相关措施风险。做好贸易政策合规评 估,确保相关政策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加入世贸组织承 诺。加强对外投资合作项目风险防控。支持驻外使领馆经商 机构发挥作用,及时向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和 业务指导。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局、外汇局及金融机构加强协作联动,形成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更大合力。
《意见》围绕稳外贸、稳外资、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合作等重点领域和促融资、防风险、优服务等关键环节,提出5方面11条政策措施。一是推动外贸质升量稳,优化外贸综合金融服务。二是促进外资稳量提质,加强外资金融服务保障。三是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合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四是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资发展,优化支付结算环境。五是做好跨境贸易、投资与金融风险防控,守牢安全底线。
《意见》强调,要完善对接合作,加强商务与金融系统常态化沟通交流,做深做实“总对总”“分对分”合作;要做好落地实施,鼓励各地方、金融机构结合实际细化支持举措,强化政策协同,放大组合效应;要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共享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附: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文)
商财函〔2024〕3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 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 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跨境贸易和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推 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为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商务和金融协 同,形成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更大合力,现提 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 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经 济和金融一盘棋思想,深化商务和金融系统协作,坚持聚焦 稳外贸、稳外资、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合作 等重点领域,以及促融资、防风险、优服务等关键环节,推动跨境贸易、投资与金融深度融合互促发展,坚持统筹发展 和安全,协力提升开放条件下风险防控能力,坚持因地制宜, 探索有效经验和做法,形成更大工作合力,为跨境贸易和投 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支撑,为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 贡献。
二、推动外贸质升量稳,优化外贸综合金融服务
(一)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推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帮助外贸企业深耕传统市场,开拓多元化市场,发掘培养新 的出口增长点。鼓励银行机构丰富完善信贷产品服务,按照 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更多支持。支持保险机构优化承保 理赔条件,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银行保险 机构深化合作,积极发展保单融资。推动商业性保险机构聚 焦进出口重点环节,完善保险和理赔服务。引导地方创新方 式放大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优 质农产品等进口。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边境贸易 相关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
(二)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围 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更多供采对接、市场推介、品牌培育、 标准合作等公共产品服务。聚焦外贸供应链国际合作,协力 拓展供应链金融和产业链承保。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基于真实 可信的订单流、物流、资金流等数据要素,为跨境电商、海 外仓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依据相关规定使用真实合规的电子贸易单据,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推动涉碳经贸规则国际 磋商,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多符合绿色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 和服务。
(三)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指导地方商务主 管部门加快推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加快旅行、 运输等重点领域外向型发展和服务外包转型升级,支持进口 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等优质服务。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 展引导基金作用,进一步带动社会资本投资。适应贸易数字 化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商标权、科技成果等无形 资产质押融资服务,探索将更多数据要素纳入承保评审服 务。依托国家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银行 保险机构与平台内企业高效对接。
三、促进外资稳量提质,加强外资金融服务保障
(四)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扎实 落实放宽外资准入各项政策,着力打造“投资中国”品牌, 在境内外开展重点投资促进活动,加大对“专精特新”“隐 形冠军”及供应链关键企业招引力度,推动外资标志性项目 落地。充分发挥外贸外资协调服务机制作用,办好外资企业 圆桌会议,做好问题诉求收集办理,着力提升外资企业获得 感满意度。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发挥国际化、专业化优势,积极参与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加强同外资企业对接合作,提供更加多样化专业性金融服务。
(五)提升开放平台效能。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深入 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深化优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 合试点示范,推动国家级经开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依 托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在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推出 一批集成性、引领性的改革创新举措,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 搭建更多东部和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对接合作平 台,提高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质量,鼓励银行保险机 构做好服务对接,支持产业在国内梯度转移。高质量办好进 博会、广交会、服贸会、投洽会、数贸会等重大展会,为银 行保险机构深度参与展会活动提供更多支持和便利,加大金 融产品推介,扩大与参展企业合作。
四、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合作,完善 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六)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按照共建“一带一路” 总体部署,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 和“小而美”民生项目,推动“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两 国双园”、境外经贸合作区等建设。依托与“一带一路”共 建国家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强化 贸易畅通与资金融通联动。完善商务主管部门与政策性开发 性金融机构多层次对接合作。引导丝路基金等按市场化原则 扩大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投融资规模。鼓励各类金融机 构通过联合融资、银团贷款、风险分担等方式开展国际业务合作,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
(七)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推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引导 重点产业合理有序跨境布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定 位和发展需要,优化完善境外网络布局。推动保险机构完善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服务。积极拓展再保险 业务,探索有效联保机制。
五、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资发展,优化支付结算环境
(八)优化跨境人民币服务。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 托真实贸易和投资需求,推动提升便利化水平,优化跨境贸 易和投资领域人民币服务。引导银行机构持续优化跨境人民 币融资和结算产品,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 币贷款,更好满足重点领域跨境人民币使用需求。
(九)帮助企业应对汇率风险。推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深入开展培训宣介活动,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 提升主动管理汇率风险能力。支持银行机构优化汇率避险服 务,研究丰富小币种套期保值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动 政银企担多方联动,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外汇套期保值成 本。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资信调查、国别风险研究等方面优 势,为企业识别境外客户风险提供更加有力支持。
六、做好跨境贸易、投资与金融风险防控,守牢安全底线
(十)积极稳妥应对外部环境风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国际贸易救济领域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动向,积 极防范和应对对我滥用相关措施风险。做好贸易政策合规评 估,确保相关政策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加入世贸组织承 诺。加强对外投资合作项目风险防控。支持驻外使领馆经商 机构发挥作用,及时向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和 业务指导。
(十一)加强全流程风险管控。对于跨境贸易,银行保 险机构应结合企业历史贸易记录合规情况和贸易单证,加强 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严防虚假贸易。对于技术进出口环节, 银行机构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许可证的核 验。对于对外投资合作项目,银行保险机构应密切关注项目 建设和经营情况,完善风控相关规章流程,妥善防范各类风险。
七、强化商务与金融系统合力,推动各项举措落实落地
(十二)完善对接合作。加强商务与金融系统常态化沟 通交流,做深做实商务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总对总”“分 对分”合作。推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商务领域融资需求 收集整理,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 法治化原则开展业务,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
(十三)做好落地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细化落实 举措,因地制宜探索有效经验做法。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在保障数据安全前提下,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共享,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有力信息支撑。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发 展,推出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方案和 产品服务。
(十四)加强跟踪监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局、外汇局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 融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的统计监测和 跟踪分析,及时共享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 造良好发展氛围。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 年 7 月 7 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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